全球唯一一家专门生产超低温保冷剂的公司Dongsung FINETEC

System for the Future, Scale of Gobal No.1

Dongsung Finetec
制造面向未来的系统。

DONGSUNG FINETEC

(株)Dongsung Finetec自1985年成立以来,以聚氨酯精密化学业务为开端,成长为世界上唯一具备超低温保冷材料批量生产系统的企业。在LNG保冷材料领域占据世界市场60%左右的份额。公司设立聚氨酯系统、超低温保冷材料、防灾、制冷剂业务部门,在海外和国内同时运营5家以上的营业场所。

读懂顾客,引领世界的东城Finetec株式会社以不断挑战的精神,将业务单位重组为造船、海洋成套设备和PU业务,计划巩固在超低温保冷材料领域世界第一的地位。

Dongsung Finetec株式会社20多年来向国内外造船厂供应LNG货仓相关产品和保温及保冷隔热产品,并进行施工,向KOGAS生产基地、日本、中国等地的陆地储罐供应各种隔热材料等,其技术及产品的优异性得到认可。

此外,走在提供氟利昂替代制冷剂产品及新技术的前沿,引领环保新制冷剂领域的发展。东城Finetec株式会社将安全守护顾客的生命和资产,以关怀下一代、保护环境珍贵价值的技术开拓全球市场,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 代表理事柳宛秀
  • 创立日1985. 8. 7
  • 主要产品聚氨酯系统、超低温爆冷材料、防灾、制冷剂
  • 总机电话031-677-7000
  • 营业场所
    • 总公司. 釜山广域市沙下区新山路99号
    • 安城 1工厂_京畿道安城市薇阳面协同园区街120号
    • 2工厂_京畿道安城市薇阳面第2工团1街61号
    • 研究所_京畿道安城市薇阳面协同园区街59号
    • 岭南. 蔚山广域市蔚州郡三同面岩里3街22-5号
    • 统营. 庆尚南道统营市光道面春元1路9号

股价信息
经营信息

财务状况表 单位:百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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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sung Finetec 2021年 财务状况表
FY 2018Y FY 2019Y FY 2020Y
总资产 205,083 263,075 246,498
流动资产 83,627 143,369 128,036
非流动资产 121,456 119,707 118,462
负债总额 131,147 168,182 136,730
流动负债 116,459 105,624 124,872
非流动负债 14,688 62,558 11,858
总资本 73,936 94,893 109,768

损益表 单位:百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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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sung Finetec 2021年 损益表
FY 2018Y FY 2019Y FY 2020Y
销售利润 188,129 253,272 387,966
营业利润 -8,529 26,937 31,976
净利润 -10,038 16,877 21,278
通知

通知

公告

公告

披露信息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根据法令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及防止高管和员工进行内部交易,规定对公司内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相关的事项。

术语定义

(1)
内部信息”是指科斯达克市场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中的披露义务事项和其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或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影响的事项。

(2)
“披露负责人”是指根据披露规定第2条第4款,可以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

(3)
“高管”是指董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的2第1项各款之一者)及监事。

(4)
除第1项至第3项外,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为准。

适用范围

与披露、内部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有关的事项,除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均遵守本规定。

内部信息的管理

(1)
高管和员工应当严格管理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2)
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管、传达、销毁等相关具体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内部信息。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披露负责人

(1)
代表理事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时也一样。

(2)
信息披露负责人总管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业务。
①披露的执行
②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状况
③审核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披露
④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高管和员工的教育
⑤指挥和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披露业务的部门、高管或员工
⑥其他代表理事认可的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需要的事项

(3)
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要求提交和查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各种材料和记录的权限
②从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内部信息的创建相关业务的部门高管和员工处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管进行协商,并可以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5)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信息披露专员

(1)
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专员,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专员时也一样。

(2)
信息披露专员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接受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指挥,执行下列业务。
①内部信息的收集、审核及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②执行披露所需的业务
③确认披露相关法规的变更等进行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及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④其他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内部信息的集中

高管及各部门主管在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情况下,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内部信息已经发生或预期发生时

(2)
内部信息中已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取消或变更已披露信息的事由时

(3)
其他披露负责人提出要求的情况

内部信息的对外提供

(1)
高管或员工因业务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向公司的交易客户、外部审计师、代理人或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2)
在第1项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就相关内部信息签订保密合同等。

第3章 内部信息的披露

披露的种类

公司的披露分类如下:

(1)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的重大业务事项的申报及披露

(2)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查询披露

(3)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公平披露

(4)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3章的自愿披露

(5)
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 第1篇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书

(6)
根据法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及披露规定第4节提交业务报告等

(7)
根据法第161条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8)
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披露

披露的执行

(1)
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制作必要的内容并准备必要的材料等,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
披露负责人应审核第1项的内容和材料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予以披露。

披露后的措施

如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媒体采访等

(1)
媒体等对公司提出采访请求时,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回应。必要时,可以让相关部门的高管、员工接受采访。

(2)
如需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必须得到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必要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报告发布新闻稿的有关事项。

(3)
发现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的高管和员工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相关事项报告给代表理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企业说明会

关于公司的经营内容、经营计划及展望等的企业说明会必须经过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召开。

第4章 对内部交易等的限制

短期交易利润的返还

(1)
仅限高管和员工(工作中可以获知法第174条第1项的重要未公开信息者,仅限于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者,以下第15条相同)在购买法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买进并获得利润时,必须将利润(以下简称“短期交易利润”)返还给公司。

(2)
公司的股东(包括持有除股票以外的权益性证券或存托证券者,本条下同)对根据第1项获得短期交易利润者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公司通报发生第1项规定的短期交易利润发生事实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以下各号事项:
①应返还短期交易利润者的地位
②短期交易利润的金额
③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到发生短期交易利润事实之日
④要求短期交易利润返还计划
⑤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交易利润者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公司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如2个月内未向交易利润者提出返还要求,则代表该股东可以代替公司提出返还要求

(4)
第3项规定的披露期限为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到发生短期交易利润事实之日起2年或返还短期交易利润之日中的先到来之日。

出售特定证券等的通知

高管和员工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时,应将事实通报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禁止使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高管及员工不得将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允许其他人使用。

第5章 补则

教育

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专员应接受信息披露规定第36条和第44条第5项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业务的教育等,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保证教育内容传播给相关的高管和员工。
第18条(规定的改废)本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决定。

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在公司主页上公布,修改规定时也是一样。

附则

本规定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